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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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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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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中,对于矿山建设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对于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资本金投入额度未做这些限制。

 

       《办法》规定,所支持的矿山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


       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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