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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英文名称:Liaoning Refactor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境内从事耐火材料生产,镁矿山开采企业,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个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事业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耐火材料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和辽宁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八马路七巷四号,邮编:110001,电话:024-23409155 024-23832625。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活动的目的是促进耐火材料工业的加速发展,并积极开发菱镁耐火材料在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广泛应用。其业务范围为:
  1、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2、按照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3、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维护整个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间有关问题;
  4、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了解供求情况,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和交往,协调市场价格,监督会员单位守法经营;
  5、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交流;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和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
  6、维护镁制品出口行业和出口企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组织会员单位考察、开拓国内外市场,沟通信息,提高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7、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8、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工艺技术、产品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重大课题的研究,论证和技术攻关;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新建、改扩建,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9、出版本会《镁矿与镁质材料》,报道会讯,介绍专题资料和有关书籍;传递国内外科技情报及经济信息,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科技水平和决策能力;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从事耐火材料矿山及其加工制品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或个人都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机构本会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4、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通过增(减)设分会的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名誉理事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
  3、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威望和影响,身体健康,参坚持正常工作;
  4、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采用理事长轮值任职制。每届选举两位理事长,每位理事长任职二年,分为前任和后任,未当职的为副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损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 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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