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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制品的分型定义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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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6.76
                                                                 :001.4
                              耐火制品的分型定义               GB10324--88
                     Reft’sctoryproducts-definitionsofmodel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粘土质、高铝质、硅质和镁质耐火制品的分型定义
  标准适用上述耐火制品的分型。
  2粘土质耐火制品
  2.1标型
  规定230mmXll4mmX65mm为标型砖。
  2.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8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2.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5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i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1个大于50°~75°的锐角。
  2.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30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
  f、1个30°~50°的锐角;
  g、不多于1个孔或洞。
  3高铝质耐火制品
  3.1标型
  规定230mmXll4mmX65mm为标型砖。
  3.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10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3.8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8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 1个大于50°~75°的锐角。
  3.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3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营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0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s;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
  f.三个30°~50°的锐角;
  g.不多于1个孔成洞。
  4硅质耐火制品
  4.1标型
  规定230mmx114mmx65mm为标型砖。
  4.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6kgl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山;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4. 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2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s;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1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2个;
  f.l个大于50°~75°的锐角。
  4·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2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l个30°~50°的税角;
  g.不多于1个孔成洞。
  5 镁质耐火制品
  镁质耐火制品包括镁砖和镁硅砖、镁铝砖、镁铬砖。
  5.1标型
  规定230mmx114mmx65mm为标型砖。
  5.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4~10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0.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5.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3.5~18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1个大于50°~75°的锐角;
  f.不多于2个孔或洞。
  5.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3~3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l个30o~50o的锐角;
  g.不多于3个孔或洞。
  6说明
  6.1尺寸比例是指制品外形最大尺寸与最小尺寸之比。
  6.2下列尺寸不参加比例。
  a.构成沟、舌、孔、洞、凹角、圆弧的尺寸;
  b.4沟、舌、孔、洞的定位尺寸及下图所示的33mm尺寸;
  c.5子母口尺寸;
  d.制品成型工艺所需要的截角、圆弧尺寸。
                                     
  6.3圆弧半径R<10mm,不作圆弧计算。
  6.4厚度尺寸系指制品成型受压方向的尺寸。
  6.5制品单重以成品的单重为准。
  6.6分型定义中,凡砖型特征有交叉的地方(例如重量、尺寸、厚度等),砖型类别按其他特征确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耐火材料厂、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道行、史敏、贝神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SM-75(耐火制品的分型和定义》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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