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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不得新立探矿权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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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程序,近日省政府向各市州印发了《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除国家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探矿权、采矿权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国家级整装勘查区设置的探矿权,以及国家出资查明的储量为大型以上的或对选冶及经济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应发挥中 央、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重点对煤、金、铅锌、铜、铁、萤石、重晶石、晶质石墨等资源潜力大的矿种进行勘查。

对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等原因,勘查区块范围被划为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区的,不得开展勘查活动,探矿权不得转让、变更或申请办理采矿权。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不得新立、延续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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