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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县加大稀土管理 出台五大监管责任追究

  • 发布人:佳
  • 发布时间:20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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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近日获悉,江西赣县为形成稀土监管工作合力,出台了新的稀土监管责任意见,该意见中主要提出五项稀土管理责任追究,目的是为了强化稀土管理。《在稀土开发管理中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的意见》具体五项责任追究如下: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两委”负责人或协管员举报情况不重视、不调查了解、不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制止或不上报县整规办的,或私自征用、租赁买卖山地林地用于非法开采稀土,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辖区内发生一处(起)非法开采稀土活动未及时报告并未协同取缔的,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是村“两委”负责人或协管员没有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稀土矿点,或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乡镇政府的,或私自将山地林地租赁、买卖给非法稀土开采者的,扣除当月工资、津贴补助。有两次以上的,解聘协管员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理。 

 

三是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包庇纵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从严查处。

 

四是职能部门未按职能配合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联动执法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是在稀土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有公职人员参股入股,支持、包庇、纵容非法开采的,由监察机关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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