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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十三五”全面治理1223个废弃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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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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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该规划提出,到2020年,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现存废弃矿山得到全面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大幅减少,重点区域突出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省矿山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

 

浙江省将合理调控矿产开发强度,到2020年底,全省采矿权总量控制在1000个以内;到2017年9月底,全省生产矿山粉尘防治全部达标;到2020年底,全省应建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90%;对省内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现存的1223个废弃矿山全面开展治理,到2020年底,治理率达90%。

 

浙江厅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做好政策处理衔接和经费保障落实,乡镇(街道)要承担起治理工作职责。对能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经费;对无法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的,将治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从矿业权出让所得地方留成及经处置后结余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中列支。

 

浙江厅要求,要健全完善对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治理义务的监管及责任追究机制,倒逼采矿权人自觉履行治理义务。加强矿山生态环境诚信监管,全面推进涵盖采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人员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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