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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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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规模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包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内蒙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包头市小型非金属(延续)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分类进行调整。从2014年起,建筑用砂、石新立矿山,生产规模每年不低于5万吨,延续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每年1.5万吨。其他小型非金属矿山,除国家控制开采指标矿种外,新立矿山必须符合最低生产规模标准要求,延续矿山生产规模不能低于小型矿山标准规模最高上限的1/5,对不进行调整的矿山,不予批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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