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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新环保规定 8年内消除火电钢等排污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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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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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日前正式发布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六项环保新规,并于今年9月起正式实施。环保部门拟利用8年分四个阶段,逐步实现由行业标准向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消除火电、建材、钢铁等领域的“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

  

《大气系列标准》计划利用8年时间分4个时段,逐步实现由行业标准向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选择火电、建材、钢铁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组织制修订火电、钢铁、建材、锅炉大气和工业炉窑等5项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2年11月通过专家审查会,《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于2013年4月10~11日通过专家审查会。据悉,我省新制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控制指标普遍高于国家排放标准,通过分阶段加严标准,逐步取消行业排放特权。

  

按照计划,《大气系列标准》中第一时段标准实施之日起,对所有排污单位限期半年完成治理,届时应达到《大气系列标准》相应时段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实施限产治理;限产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报请地方政府责令停产治理其超标排污的生产线。对于标准的第二至第四时段,企业应提前制定达标方案,确保按时达标排放。

  

中国镁质材料网 采编: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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