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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领域受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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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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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修订后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办法》将专项资金用于矿山不同,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七大领域: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黑色金属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办法》还明确,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企业获得专项资金的门槛中,除了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及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外,相关矿山还需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将从各地省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示范基地名单中选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办法》强调,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投资性支出、征地补偿等。

 

中国镁质材料网 采编: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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