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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五条”税费细则公布-二手房买卖更规范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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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出台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国五条”细则进行了解释。继续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个人转让房产需提供相关原值证明凭证,并按照房屋交易差额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住建委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公告表示,对房地产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负责人也对个人转让房产所得税进行了说明。纳税人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据了解,纳税人若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士表示,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中国镁质材料网 采编: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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