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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内外一视同仁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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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目前受理的并购案件95%无条件通过,在反垄断审查中并未歧视国外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一视同仁,完全是基于市场竞争角度考虑。 
  在商务部召开的反垄断法工作情况新闻会上,尚明透露,截至2010年6月,商务部受理并购案达140多件,其中95%的案件无条件通过,只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予以驳回,另有5个案件被附加限制条件,略低于国际上7%的比例。
  据介绍,商务部立案受理的140多件并购案,已有129件完成审理,其中近80件都是在初步审查阶段便获通过,有49件进入为期90天的第二阶段审查,约占1/3,“这一比例略高于欧美国家同样审查的背景。”尚明说道,只有不到3%的案件才会进入到第三阶段,时间约长半年。不过尚明指出,之所以有些案件从材料递交到审批时间较长,是因为有些申报人材料过于简单,准备不足。他表示,过程的长短取决于申报人的配合程度。
  此前西方商会曾批评中国利用法律法规在自由贸易竞争中保护中国企业,有欧美企业抱怨中国欲扶持国有产业,从而导致外商投资环境变差。尚明回应称,从表面现象看,商务部包括禁止和限制性条件的案件都涉及外国公司或者外国跨国公司,但不能仅仅从表面现象得出结论。尚明还指出,任何一项并购并不是单一的业务,商务部仅对某一项业务附加限制条件,“且限制性的竞争条件都是申报方提出,对于整个并购活动并未有负面影响。”尚明说道。
  他解释道,部分针对跨国企业的审理案件最后之所以出现限制或被禁止,是由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它们存在竞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因它们占领的市场份额相当高。
  对于为何跨国公司间的并购审查比例高,尚明解释道,跨国公司资金雄厚,达到申报门槛的比例就高,而且金融危机后,跨国公司并购活动最活跃。
  尚明还表示,今年全年商务部收到的并购审查申请量比去年有所提高,预计将同比增长约20%。
  相对于已有100多年历史的美国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配套立法体系依然不够完善,尚明表示,建一个完善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随着并购形式不断变化,企业特点和垄断行为的不断变化,反垄断法要不断调整。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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