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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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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0年第2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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